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7-08-11 09:25

这个没有固定标准,参照你们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吧,合理真实即可

milly 追问

2017-08-11 09:36

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是新的公司,还没有财务制度,我们参照同级企业的财务制度,上面写的是:交通费、食宿费标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但是就没有写明是标准是什么,所以才想请教老师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袁老师 解答

2017-08-11 09:40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的,最好不要出类似字眼,标准还是咨询你们领导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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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这个没有固定标准,参照你们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吧,合理真实即可
2017-08-11 09:25:57
你好!这种,其实最好还是按公里数来。
2018-10-31 10:51:14
你好!你们是什么标准?均摊吗还是有职位标准?谁报销的不知道吗?
2018-10-31 10:56:35
你好,这个的话具体还得看你们公司的标准
2019-10-10 09:31:33
您好,这个是地方补贴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实施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49号)第一点和第二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6-24 16: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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