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1-03 15:43

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并非意味着该固定资产已不能继续使用,以后发生的固定改建支出,即使是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条件【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旧税法规定:(1)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增加或改变使用功能(用途)。】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此时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仅剩了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的可利用价值已全部转移,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后续支出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条例第六十八条)---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第十三条)并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而“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应当由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而确定。
2.租入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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