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张伟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5-11-04 14:18

房地产项目纳税“大头”主要有两大块:一是5.5%的营业税;二是33%的企业所得税。地产商主要利用政策监管中的四个漏洞规避税收:
    第一,预售收入定义不准确。预售收入关系到营业税的多少。理论上讲,所有开发商拿到《房屋销售许可证》之日起,都开始对外收取楼盘预售款,税务部门也同时开始对开发商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征税。实际操作中,地产商正是利用我国税制中对预售收入规定的不准确来避税。我国的税收制度分国税和地税两种,在对预售收入进行测算的环节,中央与地方的规定存在严重脱节。
    “国税法2003[83号文]”规定,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计算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但“国税法2003[195号文]”又规定,“首期款不作为预收收入”。这两个规定自相矛盾,给地产商提供了可乘之机。到了地方,国税与地税的具体解释又不同。江苏地方国税局对“预售收入”没有任何解释。江苏地税“2003[258号文]”规定,“销售未完工房产获得价款(包括定金),应算做预售收入”。
    政策定义混乱为地产商提供了造假便利,他们在汇总预售收入时,只计算购房者所付定金,将购房者首付款排除在纳税范围以外,这样企业预售收入缩小了。有的开发商等到房子基本上卖出去以后,又赶快把购房者支付的房款用于银行还贷。而相关税法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算销售收入,因此不用纳税。开发商在“一贷一还”间,减少了预售收入,从而逃避了营业税。

张伟老师 解答

2015-11-04 14:18

第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有缺陷。所得税是房地产项目需要交纳的最大税款,也是地产商避税的最大黑洞。江苏省地税局规定,“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项目才算完工。因此,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决算要等到整个工程项目通过验收之后才能进行。因为一个项目需要建委、质检、人防、消防、交管、技监、供水供电等10多个部门都出具验收报告后才算完工。漫长的验收过程为地产商提供了偷税的便利,有些开发商利用连续滚动开发项目,有意无意地将项目决算期推后。
    在项目未完工之前,建筑单位不能对地产商开具工程发票,也就是说,一天没通过决算,项目本身就不能算出利润,利润也就无法入账。此时,很多房地产企业又会把前一项目中赚来的钱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去,使其成本暂时无法清算,最终形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部分难以确定,利润黑洞无法计算。最常见的操作方式是,开发商在住宅项目接近尾声时,再投资建设商业项目,把住宅部分所赚到的利润全都投到这个商业项目上去,不仅不用交纳数额巨大的所得税,还长期持有固定资产,并可通过出租经营获利。
    第三,广告费定义有漏洞。国税“2003[83号文]”规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移后年度,按规定标准扣除”。利用此规定,地产商可以通过虚开高开宣传费的方式增加企业成本,达到减少利润的目的。
    第四,高额利润外包。我国税收政策中对外商独资与合资企业纳税有各中优惠规定,一些开发商通过与外方合资

张伟老师 解答

2015-11-04 14:19

第四,高额利润外包。我国税收政策中对外商独资与合资企业纳税有各中优惠规定,一些开发商通过与外方合资的名义,以高档房的设计开发承包给外方为幌子,逃避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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