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这里的应在的意思是必须的意思吗?如果没有在备注栏填这些,开具的发票有效吗?
晨希
于2017-08-29 15:16 发布 4785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8-29 15:19
你好!是的。是必须的意思。这个是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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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希 追问
2017-09-0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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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