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09-21 16:26
你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你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计入销售额中,可一并在发票上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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