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集团公司资金紧张,能从银行贷,也都贷了。但是资金还是不够用,集团负责人就想出,让员工募集资金,给员工利息一年期年利息10%,2年年利息12%,按月付息,签了协议,协议说明个人所得税自己缴纳。问题:1、募集资金这个事情,是否允许? 2、个税缴纳,如果个人不交,企业有没有税务风险? 3、付息时没有发票的,这个财务费用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4、有没有更好处理方法
水手
于2017-09-28 23:26 发布 1167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7-09-28 23:34
您好,1、是不允许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个税要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不交,企业有风险,企业就要出这个税金。
3、没有发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4、更好的办法,就是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者向银行借款。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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