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王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10-16 20:43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分类,合并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指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1] 甲公司出资1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控股权,假如购买股权时乙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1500万元,甲、乙公司合并前后同受一方控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80%)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购买日原则上以购买方付出资产、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差额作为商誉。如果购买成本的公允价值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则应当作为当期损益。考试大为你开户成功之门  
  [例2] 甲公司出资1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80%的控股权,假如购买股权时乙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甲、乙公司不受同一方控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由此可见,新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与原企业合并暂行规定下的权益结合法中的吸收合并基本一致。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项目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且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项目应维持其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不变。其中,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进行确认。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合并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已存在,因此,无论合并事项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何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白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反映累计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情况。同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即已存在。例如云南药业虽然在其2008年年报中未对资产负债表期初数进行调整,但是在《关于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调整的报告》中对2008年可比财务报表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进行了调整。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在合并后失去法人资格,其所有的资产、负债均己并入合并方的账簿和报表,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编制的是个别报表,且在编制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  
二、合并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以合并日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控股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为合并日应享有的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三、合并差额的处理方式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与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无论对价大于或小于所取得净资产入账价值,差额均计入所有者权益有关项目。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项目。  
四、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  
  同一控制下的企、I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一年以上(含一年)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相同的多方”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问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在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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