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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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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若企业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则可按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015-11-10 14:15:09
按工资总额的2.5%扣除,超过标准的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5-10-26 11:17:43
可以按发生额进行全额扣除
2015-11-06 18:54:35
按工资薪金总额的2.5%扣除
2015-11-21 14:21:11
可以根据发生额据实扣除,没有比例限制
2015-11-17 16: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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