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笑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7-10-18 11:08

您好: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比如用完工百分法确认收入时,未收到款项未开票,会计上确认收入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这就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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