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4 月,宏远工厂发生下述经济业务,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 核算,不考虑运费、装卸费的增值税抵扣。 (1)1 日,企业从光明工厂购入甲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货款为 30 000 元。增值税 3 900 元,前已付款 20 000 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2)5 日,企业从前进工厂购入乙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 为 50 000 元、增值税 6 500 元。购进材料支付运费 1 000 元、装卸费 300 元, 全部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到达。 (3)6 日,企业从胜利工厂购入甲材料 100 吨,每吨不含税价格 2 000 元,每吨 运费 100 元,保险费共 2 000 元,增值税 26 000 元,全部款项以承兑的商业汇 票支付,材料尚未到达。 (4)15 日,生产部门自制完成丙材料一批,其实际成本 10 000 元,材料已验收 5)18 日,从前进工厂购入的乙材料验收入库。 (6)25 日,从胜利工厂购入的甲材料运到,验收入库后的合格品为 95 吨,缺少 5 吨,后查明原因,缺少 5 吨系被盗所致,保险公司同意赔款1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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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03-05 00:05 发布 8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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