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材料按划成本核算,2019年A材料单位计划成本为100元/件,B材料单位计划成本为300元/件。6月初有关账户余额如下:“材料采购﹣A材料”账户余额为42万元;“原材料”账户余额为30万元(其中,A材料为10万元,B材料为2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余额为贷方0.1万(其中,A材料为借方余额0.2万元,B材料为贷方余额0.3万元)。本月发生下列有关业务:(1)3日,购入A材料3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8万元,增值税税额3.
欢总在笑
于2023-03-14 10:39 发布 3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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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惠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03-14 10:49
甲公司的增值税适用率为13%,因此3日购入的3000件A材料的增值税税额为28万×13%=3.64万元。这3.64万增值税发生在甲公司购入A材料的同时,甲公司的增值税应交账户应有3.64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并把已交的增值税税款加入到进项税类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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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总在笑 追问
2023-03-1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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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