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甲电池生产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铅蓄电池,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铅蓄电池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4万元,甲企业当月全部收回,将其中30%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3万元,50%用于继续加工铅蓄电池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已知电池的消费税税率为4%。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万元。请问老师这道题答案是否是(33+80)*0.04=4.52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直接加价出售和继续加工应税电池时是否都不得扣除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盼回复,谢谢!
妮子
于2023-03-16 21:37 发布 7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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