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袁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7-11-25 11:52

这个不享有免税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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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享有免税政策的
2017-11-25 11:52:39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4、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税。   5、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6、.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7、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8、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此外,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三条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9、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征免所得税。   (4)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远洋、外海捕捞业务的内资渔业企业应将“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   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   (2)载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以备查考   14、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15、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2019-03-07 12:57:14
你好!暂时没用全国性的,有地方性的优惠 看看下边的新闻 东川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电商销售农特产品最高可奖30万元 18日,东川出台《东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该办法中特别提到支持农村电商发展,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被认定为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最高可获得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农特产品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该办法指出,在东川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且承诺在东川开展生产经营活动5年以上、经济指标纳入东川统计的招商项目,经认定后可享受该政策条款。《东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办法包含产业扶持政策、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扶持政策、企业上市政策、用工优惠政策等5大类12小类。其中,产业扶持政策包含工业类项目、非用地类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农业项目。在农业项目中,特别提到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农特产品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金取最高金额,不重复享受。 当前,东川正值脱贫攻坚的关键时期,吸引企业到东川投资,能有效带动东川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在“用工优惠政策”中,包含奖励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稳岗补贴,招商引资新建企业招用东川区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用工2万元至300万元的奖励。东川区投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用工优惠政策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与贫困户劳动力签订就业协议的企业,可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时,企业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申请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为确保以上优惠政策的实施,东川区实行“一企一策”“挂钩跟踪服务”“一站式服务”和“企业VIP服务”等保障服务。符合东川区优先鼓励发展类产业,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前20强、龙头型、总部型、税源型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挂钩跟踪工作服务机制,确保项目推进有计划、有保障、有成效。由项目引进部门和区“马上办”企业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无偿代办服务,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区“马上办”企业服务中心督促相关部门对口上报,并跟踪办结。在东川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家办理招商引资VIP卡2张,优先办理部门手续、协调优先办理银行业务并享受定制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便捷服务。(昆明日报 记者张星宇)
2018-07-20 14:43:08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 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 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19日 这是高新技术行业的相关政策 仅仅销售的没有哦
2019-01-06 10:27:06
属于农产品,不是农民,销售是11%的增值税
2017-12-22 16: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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