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陈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7-11-23 10:58
你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但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涉及多个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按合理方法将研发费分配至各研发项目,并编制相应的分配表合理方法包括按实际工时等比重进行分配企业应当提供证明费用实际已经发生的足够适当的有效凭证研发费明细账要与有效凭证一一对应,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准确归集: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职能部门(研发或财务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为研发项目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燃料动力等间接费用,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折旧费等,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有效凭证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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