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经协商,订立如下出资协议: 1、甲提供货币出资人民币30万元(其中15万元是甲从A银行货款取得); 2、乙用一问价值50万元的房屋出资(该房屋此前已向B银行做了抵押): 3、丙用其学握的客户名单作价10万元出资。如果该 客户名单对公司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丙保证用10万元货 币代替出资。 4、丁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请分析:本案中, 甲、乙、丙、丁的出资是否合法? 详细说明理由。
自由的眼睛
于2023-04-10 21:19 发布 551次浏览
- 送心意
王小龙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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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您好:
甲不能用银行贷款额15万出资
乙不得用抵押资产出资
丙不能用名单出资
丁不能用劳务出资
2023-04-10 21:35:09
你好同学,稍等回复你
2023-04-06 17:50:27
同学 你好 丁出资不合法。
丁不得以劳务出资。
2023-04-09 20:37:20
你好同学
115万元是甲从A银行贷款取得不能用于出资
2023-04-11 20:50:09
是的。。。。。。。。。。。。。。
2015-11-16 1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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