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王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12-14 22:35

您好,方法如下: 
通过非上市公司股权回购 
高管个人所得有金额高、可以筹划的方法少的特点,如果仅在工资薪金上打圈圈是很难既降低税负,又能合法合规操作的。这就需要突破原思维进行筹划。 
 
先看如下文件:《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01号)第1.1条: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回到本案例,如果年初A公司与张某约定,张某2016年度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0万元(平时发放60万元(5*12),年末发放40万元),并于年初授予其100万元股权期权(预计年末市价为200万元),张某在获得股权期权后于第二年初行权并转让给第三方或由A公司回购,回购价为200万元,则张某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个税=[(5-0.35)*30%-0.2755]*12+(40*25%-0.1005)=23.34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200-100)*20%=20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张某全年应纳税额=23.34+20=43.34万元,税负率=43.34/200=21.67%,较上例税负率下降13.63(35.3%-21.67%)个百分点。 
 
对于动辄35%以上的税负来说,本方法将高管个税税负率降至20%左右,即财税【2016】 101号文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的20%,无疑是一个大进步了。 
 
本方法适用于非上市公司且股权交易有一定的活跃度的企业,市价方便寻找,包括新三板挂牌企业,针对那些股权交易不活跃度的企业,如果其大股东承诺回购授予高管的股权,那么也可适用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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