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婕婕
于2017-12-15 18:05 发布 47073次浏览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7-12-15 18:08
您好,一般情况下,一借一贷,一收一支,把账做平即可,风险就是有可能税务会认定为采购和销售,让交税的。
婕婕 追问
2017-12-15 18:35
老师,老总要我公司帮别的公司开票要怎么处理呀?有什么风险呢?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12-15 18:37
您好,按您的描述,应该是虚开发票吧,如果是的话,比对出来是要罚款的。有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
2017-12-15 18:42
严重到什么程度呢,我好把利害告知老总。我会有什么责任呢?
2017-12-15 18:54
您好,利害关系详见以下规定,虚开发票的会计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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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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婕婕 追问
2017-12-15 18:35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12-15 18:37
婕婕 追问
2017-12-15 18:42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7-12-15 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