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一个地方,我们做的业务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签合同,总公司开发票给客户,钱到总公司账上后,我们再给总公司开票,总公司把款打到我们公司账上,不知道这个操作流程合不合规?
碧菡
于2017-12-22 08:45 发布 3083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12-22 08:48
你好,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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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可以的,应该是总公司给您开发票
2020-06-24 14:34:35

和谁签合同就谁发货,谁开票谁收款。不能,分公司签合同,总公司开票收款。
2019-05-09 16:16:47

你好,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的,除非是三方合同或者总公司授权,才可以由分公司来开发票收款
2019-05-05 14:58:04

需要一致,三流不一致由税务风险的
2019-02-26 14:03:01

走账也需要开具发票,不然就是只能反映资金的往来
2018-09-02 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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