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物业公司,收费业主物业管理费,业主的房子租给A,业主跟A签了租赁合同,然后A又把房子租给B,A跟B签了租赁合同,现在B交物业管理费给我们,要求我们按B的公司名开物业管理费发票给B,这样合理合法吗?业主打电话让我们开给B确实每个月收的管理费是B交的,就不不确定税务局让不让这样开我的前手之前咨询说不让开,后面我打电话去问,又说可以开,不知道谁说的对。
孝顺的麦片
于2023-05-31 16:45 发布 454次浏览
- 送心意
廖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2023-05-31 16:54
您好,按税务可以开,如果是租户直接交的,可以由原房东出具说明开给租户的。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可以开票给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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