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17-12-27 12:21

你好,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摊费用

莲子 追问

2017-12-27 12:57

老师,我是收费方,分录有问题吧

邹老师 解答

2017-12-27 13:17

你好,收到的一方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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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果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以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2.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要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仅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如果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023-10-13 08: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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