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罗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14-09-15 09:58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罗老师 解答

2014-09-15 09:59

在税前列支比例上,财税〔2009〕48号文件遵从了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其第一条明确:(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三)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

罗老师 解答

2014-09-15 09:59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当然了,财税〔2009〕48号文件同时规定了保险保障基金列支上限。其第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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