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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于2018-01-29 11:07 发布 7351次浏览
吴月柳
职称: 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2018-01-29 11:10
你好,是的,必须备注上
Em 追问
2018-01-29 12:41
我之前给别的公司开的都没写,收票的公司也没说什么,这个对我们公司有影响吗?
吴月柳 解答
2018-01-29 12:44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不动产建设单位,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在备注栏注明以上事项,属于不合规发票,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一项第(三)点第11款: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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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柳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精通全盘账务处理,金碟与用友软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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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追问
2018-01-29 12:41
吴月柳 解答
2018-01-29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