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底,净利润50万,未分配利润约50万。以前年度亏损45万,2018年1月交税时已抵减。1. 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是否应计提?2. 抵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体现在分录里?3. 2017年底报表的未分配利润是以前年度的累计吧?如何做分录呢?
陈洋
于2018-01-29 22:07 发布 1034次浏览
- 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1-29 22:10
您好,1、应该计提。2、不需要体现在分录里。3、是的,把本年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就行了。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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