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航空公司债务清偿染 甲航空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以其享有所有权的一架飞机(价值人民币1.5亿元)进行抵押,向乙银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去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与此同时,甲航空公司又向丙银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同样以这架飞机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这架飞机发生了飞行事故,丁公司对这架飞机实施了救援,救援报酬为人民币100万元。因甲航空公司无力支付搜寻救援报酬,丁公司在搜寻救援工作终了之日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这架飞机。该飞机拍卖所得价款为人民币1.4亿元,拍卖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 根据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2)各项债权的清偿金额是多少? (3)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迷路的钥匙
于2023-10-18 19:11 发布 1286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10-18 19:13
根据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对于甲航空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银行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银行的1亿元债权应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清偿金额为拍卖所得价款1.4亿元减去丁公司的救援报酬100万元和拍卖费用10万元后的余额,即1.39亿元。
2.对于甲航空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由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丙银行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丙银行的5000万元债权应按优先债权进行清偿,清偿金额为拍卖所得价款1.4亿元减去乙银行的普通债权清偿金额1.39亿元后的余额,即980万元。
3.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在本案中,乙银行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清偿普通债权时,要优先扣除债务人的费用支出。在清偿优先债权时,要扣除拍卖费用后,按照比例清偿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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