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3-10-18 19:13

根据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对于甲航空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银行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乙银行的1亿元债权应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清偿金额为拍卖所得价款1.4亿元减去丁公司的救援报酬100万元和拍卖费用10万元后的余额,即1.39亿元。
  2.对于甲航空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由于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丙银行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丙银行的5000万元债权应按优先债权进行清偿,清偿金额为拍卖所得价款1.4亿元减去乙银行的普通债权清偿金额1.39亿元后的余额,即980万元。
  3.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在本案中,乙银行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清偿普通债权时,要优先扣除债务人的费用支出。在清偿优先债权时,要扣除拍卖费用后,按照比例清偿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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