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2-04 13:22

您好,长期有效,全国一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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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长期有效,全国一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2018-02-04 13:22:10
您好,2018年一样的,免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财税〔2016〕12号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2018-03-11 22:56:00
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9-06-10 13:21:39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样优惠。增值税以及附加一样减免
2019-05-09 10:37:03
您好!季度9万。现在还在执行。
2016-06-11 15: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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