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利商贸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3%,7月为扩大销量,决定对商品山地自行车进行促销活动。该款商品的不含税单价为1400元,成本为105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税率13%)。针对此次促销活动,企业拟定了三种促销方案: 方案一:将商品9折销售,开具发票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方案二:采取实物折扣的方式,凡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赠送一个价值140元的无线骑行码表(成本为100元,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增值税税率13%),并单独开具发票。 方案三:凡购买一辆山地自行车,返还140元现金。 上述单价和成本均不含税。
笑点低的太阳
于2023-11-06 19:23 发布 315次浏览
- 送心意
王超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3-11-06 19:50
方案一: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这是可行的。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以减少销售额的税额。
促销活动期间,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销售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从而减少增值税的缴纳。
方案二:
采用实物折扣的方式,需要将折扣物品和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
如果将折扣物品和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那么销售额仍然需要按照原价计算税额。
由于实物折扣的物品和销售额不是同一个物品,所以不能将折扣物品的成本从销售额中扣除。
方案三:
采用返还现金的方式进行促销,不需要开具发票。
但这种方式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因为需要支付现金。
而且,这种促销方式也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