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收到货款时向外管局报备,是不是一定要选预收款?按正常货款报备可以吗?
小鱼儿
于2023-11-24 09:16 发布 344次浏览
- 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你好!正常是可以的。除非你那边有特殊要求
2023-11-24 09:16:53
你好同学,收到 还是要做的同学
2021-11-15 16:15:47
是的,因为取消了核销制度之后,是依靠系统自动比对进行总量核查来监测企业进出口业务是否合规合理的。如果不在平台报告,那在相应核查期内,你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将无法匹配,也就是总量差额率会出现异常,如果超出正常范围,外汇局会对你进行现场核查,从而判定你的企业名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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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0:42:24
你好,是的,只要收到就要到外管局服务平台上作报告 !
2018-05-15 12:25:39
您好!请您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不明之处请您直接咨询主管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根据《关于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2017-06-24 10: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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