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塘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3%,2020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1日,向大光公司购进A材料5吨, 货款为2100元,注明税额为273元,价税尚未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2)3日,向建业公司购进B材料10吨,货款为12000元,注明税额为1560元,价税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3)5日,向大同公司购进A、B材料各4吨, 货款各4000元,注明税额为104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中的8000元, 其余款项暂欠,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4)8日,以银行存款3413元偿还前欠大光公司和大同公司的款项。 (5)1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上述从大同公司购买的A、B材料的外地运杂费690元,运费按照购进材料的重量进行分摊。 (6) 12日,本期采购的A、B两种材料均已验收入库。 (7)13日,生产甲产品耗用A材料1000元,生产乙产品耗用B材料1500元,车间和厂部各耗用A材料500元,从仓库领出。 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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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11-24 10:00 发布 2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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