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对外销售其自产的5万件A商品,每件A产品成本100元,售价为150元,未发生减值。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款的2%向乙公司支付代销手续费,如最终商品未售出,甲公司需收回剩余A产品,当日5万件A商品已发出。2×23年4月3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乙公司已对外销售商品3万件,当日甲乙公司结算相应货款,乙公司将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汇至甲公司开户银行。
冷静的白开水
于2023-11-27 21:14 发布 3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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