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期限的问题财税[2012]27号中对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是这样规定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这句话要怎么理解?那一家2018年新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还能享受两面三减半吗?
bob
于2018-03-01 08:38 发布 118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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