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3-11-29 14:54

你好好 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企业购进货物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如果不属于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购进货物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以享受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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