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要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有1、和控股公司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协议,600万,但是钱未一次付清,采用偶尔付一次,但是月月计提,现在的情况是,2017年没有足额支付,对方也没有开足额发票,但是每月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已经计入研发费用;2、和控股公司签订协议,按照销售额的6%给予专利使用费,每月按照销售额的6%计提费用归入研发费用,但是未足额支付,发票也未足额开。现在想知道是这样费用归集在研发费用里面,税务是否能够认可?是否能做加计扣除。
亦凡
于2018-03-02 13:12 发布 9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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