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开户单位和风公司持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办理贴现,该商业承兑汇票于2020年3月5日签发并承兑,期限4个月,票面金额100万元,票面利率3%,贴现利率4.5%。付款人开户行在异地,2020年7月8日,招商银行在北京分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及退回的托收凭证、汇票,从贴现申请人和风公司账户收取票款,但和风公司账户只有60万元。 根据以下要求编制招商银行的会计分录:(1)计算贴现利息与银行实付贴现金额。 (2)编制招商银行办理贴现的会计分录。 (2)编制招商银行各月月末摊销贴现利息调整、确认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3)编制招商银行到期收回票款的会计分录。
迷路的心锁
于2023-12-06 13:41 发布 368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12-06 13:44
(1)计算贴现利息与银行实付贴现金额:
贴现利息 = 票面金额 × 贴现利率 × 贴现天数 / 360 = 1000000 × 4.5% × 96 / 360 = 12000元
银行实付贴现金额 = 票面金额 - 贴现利息 = 1000000 - 12000 = 988000元
(2)编制招商银行办理贴现的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000000
贷:吸收存款——和风公司 600000
贴现负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400000
(3)编制招商银行各月月末摊销贴现利息调整、确认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由于贴现资产和吸收存款的利率不同,会产生未确认利息收入,需要在各月月末进行摊销。
第一个月末摊销的金额为:(400000 × (4.5% - 3%)) / 3 = 2000元
借:贴现负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2000
贷:利息收入 2000
第二个月末摊销的金额为:(400000 × (4.5% - 3%)) / 3 = 2000元
借:贴现负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2000
贷:利息收入 2000
第三个月末摊销的金额为:(400000 × (4.5% - 3%)) / 3 = 2000元
借:贴现负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2000
贷:利息收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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