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了一份代销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销某种商品,期限为2022年10月一2023年3月,后因销售不利,甲公司于2022年12月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请求解除代销协议的函,乙公司2023年1月的复函中同意解除协议同时载明了协议解除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和保证金退还数额等事项。复函明确规定了“本函签收后即视为同意以上通知”。后甲公司签收了复函,但乙公司未按照复函约定退还保证金,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支付保证金。庭审中,甲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已于2023年1月11日解除,乙公司理应按照复函约定的内容退还保证金,乙公司则以复函中有关合同解除时间以及保证金的内容已构成新的要约、甲公司未作出承诺、合同系于2023年3月到期终止为由拒绝给付保证金。
有魄力的金鱼
于2023-12-30 20:01 发布 425次浏览
- 送心意
三三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所以,同学,你到底是要问什么问题呢?
2023-12-30 20:06:59

您好, 税务局对是否签订合同没要求的。
2022-09-29 13:54:46

正规的需要,你做账不用,税务局查帐会要求看的
2019-08-08 16:43:46

经销商是个人可以用私户,如果是企业尽量通过公户交易
2018-12-11 17:39:24

你好,销售商品按照买卖合同来缴纳印花税的。
2022-08-09 16: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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