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 (每小题20分,共40分) 1.甲航空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以甲航空公司的一架飞机(价值1.5亿元人民币)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到相应的民航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航空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同样以该架飞机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相应的民航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后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事故,丁公司对其进行了搜寻救援工作,花费人民币100万元。后因甲航空公司无力支付搜寻救援费用,丁公司在搜寻救援工作终了之日起3个月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性拍卖甲航空公司的该架飞机。后拍得人民币14000万元。拍卖费用人民币10万元。请问: (1)甲、乙、丙、丁四个公司他们的受偿顺序是什么?(10分)
勤奋的镜子
于2024-01-02 10:46 发布 2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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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1-02 10:49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航空公司与乙银行、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两份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而丁公司与甲航空公司签订的搜寻救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份搜寻救援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甲航空公司以该架飞机为担保物分别与乙银行、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因与乙银行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未设立,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而与丙银行的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已设立,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本案中,丁公司有权请求甲航空公司支付搜寻救援费用。因甲航空公司无力支付搜寻救援费用,丁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甲航空公司的该架飞机。因该架飞机的价值为1.5亿元人民币,而甲航空公司欠乙银行、丙银行以及应支付丁公司的款项总计1.52亿元人民币(即14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故拍卖所得价款14000万元人民币应由乙银行、丙银行和丁公司按比例分配。其中,乙银行分得335万元人民币(即10000万元÷(10000万元+5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4000万元);丙银行分得7179.375万元人民币(即5000万元÷(10000万元+5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4000万元);丁公司分得6485.625万元人民币(即11983.375万元÷(10000万元+5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4000万元)。
综上,本案中受偿顺序如下:
(1)丁公司优先受偿6485.625万元人民币;
(2)丙银行优先受偿7179.375万元人民币;
(3)乙银行优先受偿33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