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1-03 09:41

A、B两股东作为乙公司的投资者,有责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各自的出资义务。
从描述中可以看出,乙公司由于以异常低的价格出售原材料而陷入严重亏损,这表明A、B两股东可能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A、B两股东确实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丙银行可以要求A、B两股东承担责任,要求他们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的债务进行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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