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原来是个人律所(A律师出资设立,设立资产50万元),先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成合伙所(含A共4个人,设立资产30万元),之后A退伙,变更成3人的合伙所,现在司法所要求现在合伙所的3个合伙人出资30万元汇入公户,备注入资款,账务怎么处理?原来A律师办理退伙,可以把之前的入资款取出来吗?账务处理这样可以吗?先是30万汇入,实收资本增加30万元,A退伙,从银行账户转给A50万元,实收资本减少到30万,与合伙所的设立资产30万元一致,各位老师,这样处理对吗?
燕子
于2024-01-15 19:49 发布 2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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