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5-11-15 18:29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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