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中级里面的无行为能力的人纯获利的就是有效的,注会里面是无效的。
毀若亦 ♡
于2024-01-30 13:42 发布 157次浏览
- 送心意
易 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4-01-30 13:54
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通常是指那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对于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纯获利行为,其有效性可能因不同法律体系和具体情境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法律体系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确实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即使一个人没有行为能力,但如果他们进行的某个行为是纯获利的,那么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可的。
然而,注册会计师(CPA)在审计时可能更倾向于采取更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他们可能更倾向于遵循更为严格的标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在CPA的视野中,无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行为可能是无效的。
总的来说,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和会计两个不同的领域。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原则和实际情境,以做出最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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