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境外 A 企业为非居民企业, 境内 B 企业和 C 企业为居民企业, A 企业经过前后三次投资 C 企业, 合 计持有 C 企业 40%的股权,第一次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第二次投资人民币 200 万元,第三次投资人民币 400 万元。 2023 年 1 月 8 日, A 企业与 B 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以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 C 企业 30%的股权给 B 企业。2022 年 C 企业未分配利润为 100 万元。对于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 是( )万元。 A.1000 B.505 C.475 D.633
海之韵
于2024-02-05 14:08 发布 767次浏览
- 送心意
廖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2024-02-05 14:11
您好,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40%-1000*30%/40%)+1000*30%/40%等于475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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