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4-02-22 14:24

你好
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优雅的柚子 追问

2024-02-22 14:32

受托方的立项决议,辅助帐等财务资料都要是吗

宋生老师 解答

2024-02-22 14:32

你好!是的,都是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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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024-02-22 14:24:33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四、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中“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9-05-10 09:56:23
您好,委托研发的合同,不需要去科技局备案。
2019-05-18 21:55:01
你好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需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也无需再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享受即可。同时注意整理保存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四月二十五日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案材料如下: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019-12-18 11:22:11
你好,技术服务,也可以的呢
2021-08-20 16: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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