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质量索赔账务处理
成就的飞鸟
于2024-03-01 11:05 发布 720次浏览
- 送心意
高辉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4-03-01 11:06
你好,可以按照折让,冲红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负数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负数
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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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l3.acc5.com/95d223957f56fba2e1b8c7c4fa00f9e0.png)
你好,可以按照折让,冲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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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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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11: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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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同一家公司,两个部门之间开质量索赔单(部门A生产物料给部门B使用,但是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成本如何冲减
2023-08-17 17: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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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因为质量问题给予的销售折让吗?
2021-12-25 1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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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索赔,那就是要冲减您的应收账款是吧
2019-01-28 1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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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索赔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支付索赔款的企业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请予回答为盼!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货物后,向购买方支付的质量索赔款,实质上属于发生销售折让,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
2015-10-19 14: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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