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4-03-02 14:03

你好!跨年度发票的金额应该入当期费用还是调整未分配利润,取决于发票内容对应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发票所涉及的费用属于上一年发生的,则应当计入上年的费用中,即使款项在当年收付也不作为当年的费用。而如果该费用是当年发生的,哪怕发票是补开的也应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在费用发生年度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即次年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如果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可以先按照账面金额核算,待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有效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若需要调整未分配利润,应相应更正所属年份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调整未分配利润实际上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的调整。这种调整并不改变补缴税款归属年度的财务报表,而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处理。如果需要修改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进行调整,并在年报中反映出来。当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可以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修改所属年份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可能会带来涉税风险。
更正申报通常需要补交税款或申请退税。如果原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则需要补交;如果原申报错误导致多交税款,则可以申请退税。在进行更正申报时,应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程序操作,例如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更正申报操作。不过,频繁更正申报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尤其是金额较大时直接调减可能会引发审查。因此,企业在处理这类事项时应谨慎行事,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综上所述,对于跨年度发票的处理,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税法规定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同时,在处理以往年度税务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税务规定,适时进行更正申报,以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Happy ???? 追问

2024-03-02 14:19

那还有一疑问,关于企业的收入问题,因为合同没有明确开具发票的时间,而且公司是工程公司,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的,那我们预收了对方30%的预付款,但合同进度没法确定,那这30%要开具发票吗

Happy ???? 追问

2024-03-02 14:20

而且做工程的变数很多,经济纠纷也很多,所以进度很难明确,有办法处理吗,因为合同金额较大,预收的款项已有预警

耿老师 解答

2024-03-02 14:2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并且公司作为工程公司是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的,那么通常情况下,预收的30%预付款并不需要立即开具发票。以下是进一步的解释:

1. **合同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开票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开票时间的具体约定,那么开票通常是与收入确认的时间相匹配的。
2. **收入确认**:作为工程公司,通常是按照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的。因此,预付款通常不被视为收入,而是在工程进度达到一定阶段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3.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定,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
4. **税收管理**:购销合同中如果约定不开票,这样的条款显然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销售方有义务开具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5. **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进度无法确定,建议与对方协商明确开票和付款的具体时间点,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同时,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合同文件和沟通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综上所述,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开票时间,且预付款不构成收入确认的一部分,那么通常情况下不需要对预付款部分开具发票。但是,为了确保合规性和避免未来的纠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的开票和付款条款。

Happy ???? 追问

2024-03-02 14:32

最后一问题,因为公司有出口业务,若经办人员在国外有一些消费类的发票,如餐票,国外的都只是一张收据,没有所谓发票,面对这类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耿老师 解答

2024-03-02 14:34

你好!经办人员在国外的消费类收据,如餐票等,**通常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这些支出必须有相应的凭证来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对于境外发生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境外的收据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且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明资料来证实这些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那么这些支出是可以被考虑为税前扣除的。例如,可以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等。此外,如果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对境外收据的真实性或合理性有疑问,企业可能需要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这些支出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综上所述,境外的消费类收据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与企业经营业务直接相关、合理且真实发生的条件,并且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直接联系税务机关,以确保符合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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