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想咨询个问题,我们公司是特种行业资质取证的公司,现在合作了一家单位,对方取证里面有一个规定是必须要有5000万元的设备,那从我们公司开具5000万元的设备发票给对方公司(合同、发票、物流、付款)均走正常手续,但是3个月后,我们公司再以4000万元收回这批设备(合同、发票、物流、付款)均走正常手续,这从税务角度来说,可以这么操作吗?这属不属于虚开发票,会不会涉及到刑事方面,因为我们设备销售业务很少,而且公司一年收入都没有5000万元。
叶子
于2024-03-06 15:34 发布 7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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