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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可爱
于2024-03-11 10:19 发布 419次浏览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4-03-11 10:20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暖暖老师 解答
首先要看提供建筑服务的主体,对于其他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现有政策没有对其进行预缴的规定。有人会不服这一判断,那么税舟就告诉你,这是营改增后对建筑服务预缴规定作专门发文的第一税总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就已经明确了的。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注,后面会说到,区域范围已经改变】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对建筑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基本规定,既然不适用,自然就不需要预缴。 (二)除其他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收到预收款都需要预缴。为了避免文字重复,对于规定的内容在下一个问题中一并进行描述,这里讲个笔者一叶税舟理解的道理。建筑业与房地产具有很大的相通性,前期投入大,后期工期长,如果按照其他增值税纳税人一样进行增值税缴纳处理,可能带来两个难题:一是增值税入库不均匀,对财政资金可能带来影响。二是后期应纳税额集中体现,可能形成欠税,税收流失风险增大。 因此,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存在增值税预缴问题,直接到服务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当场缴纳税款;除此之外的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均需预缴增值税。
小可爱 追问
2024-03-11 10:25
老师麻烦简明扼要回答我的问题
2024-03-11 10:27
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服务是到建筑地预交税款,与收到预收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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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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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解答
2024-03-11 10:20
小可爱 追问
2024-03-11 10:25
暖暖老师 解答
2024-03-11 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