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Stella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初级会计师

2024-03-17 10:00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Stella老师 解答

2024-03-17 10:12

(1) 人民法院驳回甲公司的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符合规定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使债务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因无法完全清偿乙公司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因此债权人丙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甲公司提出的异议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2) 张某拒绝缴纳剩余50万元出资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即使张某的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管理人仍有权要求其缴纳剩余的50万元出资。张某不能以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缴纳。

(3) 戊公司有权拒绝丁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因为戊公司是通过合法交易从甲公司购买机床的善意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完成了交付,因此取得了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对于甲公司出售机床所得100万元,丁公司不享有取回权。因为取回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其在破产人处占有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不受他人追索的权利。而本案中,丁公司的机床已经被甲公司擅自出售并交付给戊公司,丁公司不再占有该机床,因此不享有取回权。

(4) 管理人拒绝债权人赵某申报债权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即使赵某的债权尚未到期,但在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该债权已经视为到期,赵某有权申报该债权。管理人不能以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赵某的申报。

(5) 管理人有权解除甲公司与己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因此,在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甲公司与己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通知己公司。己公司虽然表示反对,但并不能改变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决定。

Stella老师 解答

2024-03-17 10:12

希望解答能够帮助到你,麻烦给个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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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4 00:13:34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2024-03-17 10:00:21
(1) 根据资料(1),甲公司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应予以终止确认的时点是2x20年7月10日。这是因为在该日,乙公司已经收到了甲公司的偿债资产并办理了债务工具转让登记手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 甲公司因债务重组应确认的损益金额计算如下: 库存商品转让损益 = 公允价值(360万元) - 账面价值(400万元 - 50万元) = -30万元(损失) 债务工具投资转让损益 = 公允价值(950万元) - 账面价值(1000万元) = -50万元(损失) 债务重组利得 = 债务账面价值(1500万元) - 转让资产公允价值(360万元 + 950万元) = 190万元 乙公司因债务重组应确认的损益金额计算如下: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1500万元 - 498.6万元 = 1001.4万元 应收账款公允价值 = 1358.6万元 债务重组损失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应收账款公允价值 = 1001.4万元 - 1358.6万元 = -357.2万元
2024-03-16 19:39:44
1)不恰当。在识别重要组成部分时还要考虑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的组成部分。 (2)不恰当。乙公司是具有财务重大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乙公司财务信息执行全面审计。 (3)恰当。 (4)不恰当。应当由集团项目组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 (5)不恰当。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汇报超过集团层面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的错报。
2024-03-17 09:42:45
您好,正在解答中请稍等。
2024-02-14 0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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