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CC橙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2024-04-25 17:19

你好,是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CC橙老师 解答

2024-04-25 17:19

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

呜啦啦啦 追问

2024-04-25 17:27

那所有住宅已经交付而商铺未交付的,是按建筑面积占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比例进行划分么?要提供什么材料给专管员呢?

CC橙老师 解答

2024-04-25 17:37

是的,按比例,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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