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有个店铺关闭了,要退股东一部分本金,但是这个 问
是的,就是那样做账的 答
哪位老师帮忙填下所有权益变动表? 问
您好,我们公司24年有利润分配是吧 答
企业清算时,最后又净资产,应该怎么处理,是否需要缴 问
你好,是的,这个是需要交的。 答
老师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9月31日为基准日收 问
这种情况下的差异不一定是商誉,具体分析如下: 差异可能来源 商誉因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当长投金额按 “初始投资成本 %2B 10 - 12 月净利润的 90%” 计算,与 “子公司净资产 * 90%” 存在差异时,有可能是因为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高出部分形成了商誉,从而导致两个计算结果不同 。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调整:子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可能存在差异,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将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调整为公允价值计量。例如,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同,在合并报表层面要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会影响子公司净资产的金额,进而使得 “子公司净资产 * 90%” 的计算结果发生变化,导致与长投金额计算结果产生差异,而并非是因为商誉。 内部交易及其他调整事项:在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母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内部购销、债权债务等内部交易,这些交易在合并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此外,还可能存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调整等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子公司净资产在合并报表中的列示金额,进而造成与长投金额计算结果的差异 。 所以,当出现该差异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种因素,不能简单认定差异就是商誉。 答
老师,想咨询下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每个月 问
您好,如果是小规模,季度30W内是免增值税的, 答

个体户需要建账吗?税是怎么定的?
答: 您好,需要建账的,增值税是3%,个人所得税是按生产经营来交。
你好,定税的个体户需要建账吗
答: (1)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个体户定期定额的需要建账吗?
答: 你好 可以不用建账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