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公司持有甲公司30%的股份,能够对甲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23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1)2×23年2月,由于甲公司其他股东增资,导致P公司享有的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变动20万元,P公司对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20万元;(2)2×23年3月,甲公司因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增加100万元;(3)2×23年4月,甲公司持有的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4)2×23年10月,甲公司将自用的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1000万元,账面价值7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若P公司出售甲公司25%股份,剩余5%的股份不能对甲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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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4-29 16:49 发布 428次浏览
- 送心意
朱飞飞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4-29 16:50
A 事项(1),P公司应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万元。P公司处置25%股权时,由于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应将这部分资本公积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事项(2),因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导致其他综合收益增加100万元属于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不影响P公司处置时的损益;事项(3),属于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P公司应确认其他综合收益=-200×30%=-60(万元)。P公司处置25%股权时,由于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应将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全部转入投资收益;事项(4),P公司确认贷方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1000-700)×30%=90(万元),属于未来期间可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P公司处置25%股权时,由于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应将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全部转入投资收益。综上,甲公司的交易或事项中对P公司处置25%股权时损益的影响金额=20-60+9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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