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4-05-30 12:50

会计实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ming 追问

2024-05-30 13:15

这个是第几条,我能否查得到?

郭老师 解答

2024-05-30 13:18

你好,这是第八条,你自己能查到

ming 追问

2024-05-30 13:24

在那里查询呢老师?

郭老师 解答

2024-05-30 13:27

http://www.jieyang.gov.cn/jycz/zcfg/content/post_159815.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
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协。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ming 追问

2024-05-30 13:35

老师,这是地方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会能查得到吗?

郭老师 解答

2024-05-30 13:40

https://www.chinatax.gov.cn

那你登录国家税务局网站看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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